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訴-314-20250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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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紫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11 1元(含本金989,079元、起訴前利息2,032元),應繳裁判費10, 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