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訴-315-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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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廖志榮 被 告 張庭抎(原名:張瀞予、張亦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張庭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庭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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