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訴-316-202503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彭月鳳 被 告 鎂鎂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