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訴-319-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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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賴萬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0,1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 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