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訴-329-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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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高芷筠即食巽企業社 被 告 鄭越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越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越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2,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