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訴-335-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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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劉雪燕 被 告 劉雪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3,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