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4-訴-404-202502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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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被 告 楊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7, 27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1月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