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訴-40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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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陳明清 被 告 葉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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