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訴-405-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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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陳明清 被 告 葉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