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4-訴-412-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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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顏秀如 原 告 中德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陳平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運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0,85 0元,應繳裁判費50,0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5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