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4-訴-414-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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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庭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1萬5,180元(如附表1),應繳裁判費3萬1,88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388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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