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訴-444-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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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湘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3萬5,765元(71萬2,648元+自民國113年9月2 1日起至113年1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2萬3,1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