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訴-445-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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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日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晨光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2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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