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訴-449-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原 告 張元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李楚庠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3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