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訴-471-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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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劉益彬 被 告 嚴濬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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