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訴-508-202503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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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游承軒 被 告 蕭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蕭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