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訴-512-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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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邱莉婷 黃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 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3,705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26,839元(因起訴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判費 係依舊法計算),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6,3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2日止)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593,816元 1 利息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2月12日 2.8% 9,550.93元 2 違約金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12日 0.28% 338.26元 小計 9,889.19元 合計 2,603,705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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