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4-訴-524-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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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王春寶 被 告 陳鉦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7,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原告於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向本院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以利送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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