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4-訴-526-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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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莊于稹 訴訟代理人 董哲安律師 被 告 邱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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