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V-114-訴-559-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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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王靜平 被 告 郭宗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即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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