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4-訴-568-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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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黃維祝 訴訟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兩造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 ,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股權,惟被告住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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