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V-114-訴-570-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 告 金光義 被 告 何旻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旻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何旻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外,尚應補繳6,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