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4-訴-571-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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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玟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4年1 月14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促字第54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12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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