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訴-635-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黃東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馨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馨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52,691元,應繳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