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4-訴-673-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汪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世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汪世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698,803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 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8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