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4-訴-698-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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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8號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原 告 古振文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772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 5850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被告聲請執行執行之內容即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5,800元,及自民國8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並自8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加上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8日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157,3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此外,起訴狀所載原告「古鎮文」,經核對狀末具狀人之印 文為「古振文」,以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古振文」,且調取古振文個人戶籍資料查閱並無更名情事,起訴狀原告姓名應有誤載,應一併更正書狀所載原告為「古振文」。 四、原告起訴之同時,另以「古鎮文」之名義具狀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具狀人處亦署名「古鎮文」,聲請狀之姓名是否誤寫,請自行確認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辦理更正為「古振文」,古振文並應簽名或蓋章。又原告係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但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先繳納如前述之裁判費使起訴程序合法,如未遵期繳納致其訴遭不合法駁回,將併予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1萬5,800元) 1 利息 41萬5,800元 87年3月26日 114年2月18日 (26+330/365) 13% 145萬4,274.74元 2 違約金 41萬5,800元 87年4月26日 87年10月25日 (183/365) 1.3% 2,710.1元 3 違約金 41萬5,800元 87年10月26日 114年2月18日 (26+116/365) 2.6% 28萬4,516.56元 小計 174萬1,501.4元 合計 215萬7,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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