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約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訴-741-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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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王建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約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聆聆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0萬493元(含本金184萬元、起訴前之利息6萬493元), 應繳裁判費1萬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9,4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