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訴-749-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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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 告 王羿婷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劉奕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7萬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萬2,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