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訴-805-202503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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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鄭小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婕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按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規定,以原告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按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萬5,284元(含本金36 6萬7,920元、起訴前之利息7,364元),應繳裁判費37,43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