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4-訴-816-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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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龍凱黎 被 告 鄭𤨄美 蔡豐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