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訴-844-202503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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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黃之妤 被 告 郭承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承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郭承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