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跟護-1-20250123-1
字號
跟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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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字第1號 聲 請 人 AE000-K113279(姓名地址詳卷) 相 對 人 游銘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可知如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應先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行為人之程序,始為適法。本件相對人尚未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之先行程序,且聲請人經警察機關說明書面告誡之調查核發及後續聲請保護令之相關程序後,仍表明逕為聲請本件保護令(見卷第15頁),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符,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