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4-重訴-10-202502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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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余建成 訴訟代理人 鄭育紳律師 被 告 謝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3,079元【計算 式:先位訴之聲明第1項依據原告陳報之實價登錄資料核定為16, 042,608元+先位訴之聲明第2項2,530,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4,004元。扣除已繳納95,919元後,尚應補繳98,08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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