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4-重訴-128-202503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張勝杰 被 告 蔡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 5,030元,應繳裁判費73,2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721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