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重訴-128-202503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張勝杰 被 告 蔡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9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