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重訴-134-2025033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陳秀芬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秀芬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