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4-重訴-137-202503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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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山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宗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莊友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人暨其上建築物及地上物所有權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正確完整姓 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地址,本院已發函請原 告調取相關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