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重訴-143-2025033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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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劉進雄 被 告 李魁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伍佰柒拾陸元,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6,764,384元(即本金25,000,000元加計自113年10月11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114年3月20日之利息1,764,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076元,原告已繳納250,500元,尚應補繳15,576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