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4-除-1-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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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娟 訴訟代理人 郭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勁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3月6日 33,569元 CP2177311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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