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4-除-1-20250217-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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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娟 訴訟代理人 郭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內「勁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