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除-10-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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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葉偉傑 代 理 人 葉竹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偉傑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世嫻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吳世嫻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裁定旋聲請公告,並於113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卷及本院卷第17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328387-9 壹張 壹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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