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除-10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學偉 代 理 人 徐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2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1 游清輝 大園區農會 113年8月10日 122,800元 DY0165946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