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4-除-15-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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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祐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催字第00016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慶盛建設有限公司邱奕森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3年7月11日 28,111元 LM5032603 張祐慈 2 慶盛建設有限公司邱奕森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13年7月17日 15,196元 LM5032800 張祐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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