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4-除-18-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廣泰印刷廠(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蔡石妹 代 理 人 盧美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9月3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3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張國強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3.1.10 新臺幣 45,700元 AY0000000 廣泰印刷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