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除-2-202503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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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至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附表雖誤載張數為各2張 ,然因該附表已明白記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足資辨識股票之重要事項,已足使該票據權利人辨識此公示催告之內容,無生妨害其得依法申報之權利行使,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X3394-2 250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X32697-6 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