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除-21-202502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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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鄭英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1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1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00 2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