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除-3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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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 第1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4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有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0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有公司 85NX28882-9 1 256 0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有公司 86NX61516-3 1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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