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4-除-38-202502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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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駿美生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代 理 人 賴又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健康安喜彌月有限公司 葉修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4月10日 136,421元 AJ0000000 駿美生鮮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