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除-4-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蓮生(即沈佩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52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