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4-除-46-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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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易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28日 6,456,910元 TH688392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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