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除-4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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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彭吟芳 吳昕達 吳昕陽 吳昕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吳東興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下稱系爭股票),嗣其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死亡,系爭股票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共同繼承。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吳東興之繼承人,吳東興原執有系爭股票, 嗣吳東興死亡於109年8月20日死亡,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共同繼承等節,有吳東興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等附於公示催告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11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8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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